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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服务人员管理制度-景区工作人员有哪些服务礼仪?

景区服务人员管理制度-景区工作人员有哪些服务礼仪?

a)可进人性良好。交通设施完善,进出便捷。或具有一级公路或高等级航道、航线直达;或具有旅游专线交通工具。 b)有与景观环境相协调的专用停车场或船舶码头。且管理完善,布局合理,容量能满足游客接待量要求。场地平整坚实或水域畅通。标志规范、醒目。 c)区内游览(参观)路线或航道布局合理、顺畅,观赏面大。路面有特色,或航道水质良好。 d)区内使用低排放的交通工具,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的交通工具。 5.2.2游览 a)游客中心位置合理,规模适度,设施齐全,功能完善。咨询服务人员配备齐全,业务熟练,服务热情。 b)各种引导标识(包括导游全景图、导览图、标识牌、景物介绍牌等)造型有特色,与景观环境相协调。标识牌和景物介绍牌设置合理。 c)公众信息资料(如研究论著、科普读物、综合画册、音像制品、导游图和导游材料等)特色突出,品种齐全,内容丰富,制作良好,适时更新。 d)导游员(讲解员)持证上岗,人数及语种能满足游客需要。普通话达标率100%。导游员(讲解员)均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大专以上不少于40%。 e)导游(讲解)词科学、准确、生动。导游服务质量达到GB/T 15971-1995中4.5.3和第5章要求。 f)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设置合理,设计精美,有特色,有艺术感,符合GB/T 10001. 1的规定。 g)游客公共休息设施布局合理,数量充足,设计精美,有特色,有艺术感。 5.2.3旅游安全 a)认真执行公安、交通、劳动、质量监督、旅游等有关部门制定和颁布的安全法规,建立完善的安全保卫制度,工作全面落实。 b)消防、防盗、救护等设备齐全、完好、有效,交通、机电、游览、娱乐等设备完好,运行正常,无安全隐患。游乐园达到GB/T 16767规定的安全和服务标准。危险地段标志明显,防护设施齐备、有效,高峰期有专人看守。 c)建立紧急救援机制,设立医务室,并配备医务人员。设有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应急处理能力强,事故处理及时、妥当,档案记录准确、齐全。 5.2.4卫生 a)环境整洁,无污水、污物,无乱建、乱堆、乱放现象,建筑物及各种设施设备无剥落、无污垢,空气清新、无异味。 b)各类场所全部达到GB 9664规定的要求,餐饮场所达到GB 16153规定的要求,游泳场所达到GB 9667规定的要求。 c)公共厕所布局合理,数量能满足需要,标识醒目美观,建筑造型与景观环境相协调。所有厕所具备水冲、盟洗、通风设备,并保持完好或使用免水冲生态厕所。厕所管理完善,洁具洁净、无污垢、无堵塞。室内整洁。 d)垃圾箱布局合理,标识明显,数量能满足需要,造型美观,与环境相协调。垃圾分类收集,清扫及时,日产日清。 e)食品卫生符合国家规定,餐饮服务配备消毒设施,不使用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一次性餐具。 5.2.5邮电服务 a)提供邮政及邮政纪念服务。 b)通讯设施布局合理。出人口.及游人集中场所设有公用电话,具备国际、国内直拨功能。 c)公用电话亭与环境相协调,标志美观醒目。 d)通讯方便,线路畅通,服务亲切,收费合理。 e)能接收手提电话信号。 5.2.6旅游购物 a)购物场所布局合理,建筑造型、色彩、材质有特色,与环境协调。 b)对购物场所进行集中管理,环境整洁,秩序良好,无围追兜售、强买强卖现象。 c)对商品从业人员有统一管理措施和手段。 d)旅游商品种类丰富,具有本地区特色。 5.2.7经营管理 a)管理体制健全,经营机制有效。 b)旅游质量、旅游安全、旅游统计等各项经营管理制度健全有效,贯彻措施得力,定期监督检查,有完整的书面记录和总结。 c)管理人员配备合理,高级管理人员均应具备大学以上文化程度。 d)具有独特的产品形象、良好的质量形象、鲜明的视觉形象和文明的员工形象,确立自身的品牌标志,并全面、恰当地使用。 e)有正式批准的旅游总体规划,开发建设项目符合规划要求。 f)培训机构、制度明确,人员、经费落实,业务培训全面,效果良好,上岗人员培训合格率达100%。 g)投诉制度健全,人员、设备落实,投诉处理及时、妥善,档案记录完整。 h)为特定人群(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配备旅游工具、用品,提供。 5.2.8资源和环境的保护 a)空气质量达GB 3095-1996的一级标准。 b)噪声质量达到GB 3096-1993的一类标准。 c)地面水环境质量达到GB 3838的规定。 d)污水排放达到GB 8978的规定。 e)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保护手段科学,措施先进,能有效预防自然和人为破坏,保持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f)科学管理游客容量。 g)建筑布局合理,建筑物体量、高度、色彩、造型与景观相协调。出人口主体建筑有格调,与景观环境相协调。周边建筑物与景观格调协调,或具有一定的缓冲区域或隔离带。 h)环境氛围良好。绿化覆盖率高,植物与景观配置得当,景观与环境美化措施多样,效果良好。 i)区内各项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要求,不造成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不破坏旅游资源和游览气氛。 5.2.9旅游资源吸引力 a)观赏游憩价值很高。 b)同时具有很高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科学价值,或其中一类价值具全国意义。 c)有很多珍贵物种,或景观非常奇特,或有国家级资源实体。 d)资源实体体量很大,或资源类型多,或资源实体疏密度优良。 e)资源实体完整,保持原来形态与结构。 5.2.10 市场吸引力 a)全国知名。 b)美誉度高。 c)市场辐射力强。 d)形成特色主题,有一定独创性。

景区游客中心内必须上墙的管理规章制度、图表有哪些?该如何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清名桥古运河景区(以下简称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和利用景区资源,维护景区正常秩序和良好游览观光环境,促进景区的繁荣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景区建设、保护、利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景区包括古运河清名桥沿河历史文化街区和南禅寺文化商城。景区范围需要调整的,由南长区人民政府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三条 景区保护和管理坚持严格规划、统一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的关系。第四条 南长区人民政府负责景区的统一管理,其委托的景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景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建设、规划、文化、城管、市政、园林、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景区相关保护和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城管等部门派驻景区的工作人员,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能,并配合景区管理机构做好有关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 南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景区保护利用方案。保护利用方案应当明确划定景区区块功能和业态布局。

景区保护利用方案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第六条 景区内的建筑风格、景观设计和户外广告、夜景灯光、公共设施的设置,应当体现景区特色定位。

景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其体量、外形、高度、色彩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第七条 景区内临街的建(构)筑物,其产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清洗、粉饰,保持外立面整洁和美观;出现破损的,应当及时修复,保持原有风貌。

产权人与使用人对建(构)筑物的清洗、粉饰、修复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八条 景区内具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建(构)筑物、遗迹、遗址等,由景区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公示保护名录、设置标志并严格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造、迁移、拆除。第九条 景区内应当设置、完善各类导向标志和解说牌。各类导向标志和解说牌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并采用符合国际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和通用国际语言标识。第十条 景区内的道路、河(航)道及其附属设施和环卫、照明、交通等公共设施以及地下管线,由产权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单位维护管理。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协助做好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发现损毁的,应当及时通知产权人或者委托单位予以修复。

景区内公共场所的喷泉、导向标志、解说牌、公告栏、画廊等设施和雕塑等景观作品,由景区管理机构维护管理。第十一条 实行景区内水域经营性旅游船舶总量控制和水上旅游经营性项目准入制。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准入条件确定经营者。

禁止非经营性船舶在景区内水域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活动。第十二条 景区内的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景区保护利用方案确定的区块功能和业态布局,体现景区历史文化氛围。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景区区块功能和业态布局要求核发相应经营证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景区区块功能和业态布局。第十三条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督促景区内的单位按照公安部门的要求,设置和完善本单位消防、防盗等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确保正常使用。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和完善景区公共安全监控设施。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景区内人文景观、景物安全管理制度。定期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保护责任单位落实防火、防盗、防腐、防潮及避雷等保护措施的情况。第十四条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景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在旅游旺季以及临时举办大型群众性聚集活动期间,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和人员疏散工作,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在办理景区内的下列审批事项时,应当征求景区管理机构意见:

(一)进行建(构)筑物临街外立面装饰装修;

(二)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

(三)设置景观灯光设施;

(四)占用、挖掘道路、河(航)道;

(五)设置户外广告或者公益性宣传牌(栏)、标语;

(六)设置穿越景区水域的水上游览航线;

(七)改造、迁移、拆除公共设施;

(八)其他影响景区保护和管理的审批事项。

在景区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江西省旅游条例的第五章 旅游经营与服务

一、申报文本材料如何准备?按评分标准细则一: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评分细则中八个方面准备,每一部分可配一些,文本印刷不要追求豪华,印成合订本(1-2)即可,1、旅游交通2、游览3、旅游安全4、卫生5、邮电服务6、旅游购物7、综合管理8、资源和环境的保护 二、申报材料要不要电子文本?1、上报给省旅游局的评分表等材料要电子文本或发邮件;2、申报文本材料除印刷外,请刻几张盘子备用或有电子版。 三、要不要制作创建宣传片?有条件的景区可把创建过程按细则一的八个方面拍成一个5分钟左右的宣传片。创3A景区一般不用。 三、设置电脑触摸屏的要求电脑触摸屏旅游信息查询系统参考内容:1、首页以本市旅游地图为背景,四周显示旅游“六要素”“食、住、行、游、购、娱”提示字样。2、各项设置内容可参考以下项目:食:地方餐饮特色,徽菜名店,特色餐馆,民族餐馆,快餐店;住:五星级宾馆 四星级宾馆,三星级宾馆,二星级宾馆,社会旅馆,家庭旅馆,住宿知识;行:区位交通优势,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市内公交线路,旅游专线车,区域交通图,出租车服务,旅游车队,观光巴士,航空;游:旅游概况,旅游资源,旅游特色,旅游产业,旅游场所,旅游线路,本市旅游线路,外连旅游线路,景区(点)简介,旅行社,地方节庆活动,旅游常识,旅游投诉;购:商业区分布、主要购物商场或超市,旅游纪念品,购物常识;娱:城市广场、城市公园、歌舞餐厅,主要娱乐场所,地方民情等; 四、游客中心的要求1、设置电脑触摸屏。2、设游客咨询台。3、资料架(本景区宣传品,本市旅游景区宣传资料)。4、摆放本市旅游咨询和投诉电话标志牌,并有投诉受理登记、转办本、游客咨询记录本。5、景区各项工作制度。(1)导游人员名录、照片(姓名、导游证号、级别、语种);(2)导游人员诚信公约;(3)导游服务收费标准;(4)导游人员服务标准;(5)旅游高峰期应急措施、特殊时段安全处置措施;(6)景区游程路线图及价格;(7)明示景区活动节目预告;以上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图表必须上墙。6、为游客提供雨伞、轮椅、拐仗、童车等服务用品,备有报刊杂志供游客阅读。7、提供游客休息设施。8、有影视介绍系统。游客中心 五、何为生态停车场?生态停车场指有绿化停车面或绿化隔离线的停车场,停车场应有大型绿色植物可遮挡车辆。 六、旅游厕所的基本要求1、必须是星级或水冲式厕所。2、厕所厕位设置隔板和门,有手纸、男厕设小便器(站位也要分隔)。3、有洗手池和化妆镜,配备毛巾和面巾纸、洗手皂(液)、干手器。4、有残疾人专用厕位,设置无障碍通道。5、厕所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标识规范清楚。6、厕所卫生清洁、无异味,无秽物。7、有条件的厕所内应有绿色植物和小艺术装饰品。注:没有条件设水冲式厕所的地方应设环保型生态厕所。 七、导游全景图、导览图、景物介绍牌的区别? 导游全景图:要正确标识出主要景点及旅游服务设施的位置,包括各主要景点、游客中心、厕所、出入口、医务室、公用电话、停车场等,并明示咨询、投诉、救援电话。 导览图:指处于景区内交叉路口,标明现在位置及周边景点和服务设施的图示。 景物介绍牌:指某一景观、物品、植物、文物等的详细介绍,一般至少中英文对照。注:景区内出现的各类文字至少有中英文对照。

福州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资格,并遵守诚实信用、公平竞争、规范服务的原则。

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摊派;有权拒绝旅游者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社会公德的要求。 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

旅游从业人员应当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国家规定必须具有职业资格证的,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旅行社和导游服务公司应当加强对导游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道德教育和监督管理。

导游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导游人员在为旅游者提供服务时,不得擅自改变旅游合同,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 旅游景区景点的讲解人员应当经过职业技能培训,不得跨旅游景区景点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景区景点讲解人员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 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和卫生管理的规定,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旅游安全保护设施,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经营攀岩、漂流、蹦极等旅游项目,应当具有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条件、设备、必要的救护设施和救护人员,并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

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经营者应当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立即如实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管、公安、旅游等有关部门报告。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含有虚假内容或者作虚假宣传;

(二)不履行与旅游者的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三)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质价不符;

(四)强行滞留旅游团队或者在旅途中甩团、甩客;

(五)胁迫、欺骗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向旅游者索取额外费用;

(六)以营利为目的,在旅游景点设置影响旅游者自由摄影的设施;

(七)在讲解、介绍中掺杂庸俗下流的内容;

(八)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依法与旅游者签订旅游书面合同,并使用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明确约定行程安排、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价格、违约责任等事项。安排旅游者购物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购物场所、购物次数和停留时间。

旅行社将已经与其订立旅游合同的旅游者转给其他旅行社的,应当征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旅游者不同意的,应当返还旅游者预付的全部旅游费用;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运输合同提供运输服务。未按照约定路线运输或者擅自变更运输工具,增加运输费用的,旅行社、旅游者有权拒绝支付增加的运输费用;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退还多收的费用。

因不可抗力致使旅游客运延迟运输的,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及时告知旅行社、旅游者,并协商妥善解决。 旅游景区景点应当根据旅游需要,设置服务设施、游览导向标志和公安警务室等。对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区域,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设立明显的提示或者警示标志。

旅游景区景点应当根据旅游安全、环境保护、文物保护以及服务质量等要求,确定旅游接待承载能力,实行时段控制,并事先进行宣传公告,做好旅游高峰期游客疏导工作。 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文化资源兴建的旅游景区景点的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非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文化资源,由商业性投资兴建的人造旅游景区景点的门票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旅游景区景点门票价格的调整,应当依法进行听证。

旅游景区景点在设置单一门票的同时,可以与相关旅游景区景点设置联票,供旅游者自主选择。联票价格应当低于相应各类单一门票价格之和。禁止向旅游者强行出售联票。

旅游景区景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现役军人、老年人、残疾人、全日制在校学生等特定对象减免门票费,并设立明确的标志。

旅游景区景点可以实行月票、季票、年票制。 旅游购物场所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交易。

旅游购物场所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者出具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旅游者在旅行社安排或者约定的购物场所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以及失效、变质商品需要购物场所退换的,旅行社有义务协助旅游者退换;造成损害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先行赔偿;旅行社赔偿后,可以向旅游购物场所追偿。 旅游网络经营者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真实的旅游服务信息。

旅游网络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游览、住宿、交通、餐饮、购物、娱乐等旅游中介服务,应当从具有资质的旅游经营者中选择服务提供方。第六章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旅游市场综合治理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旅游资源保护、旅游规划实施、旅游项目建设、旅游市场秩序、旅游安全、服务质量等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大旅游安全事故防范和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旅游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并督促整改。

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安全监管、公安、卫生、旅游等有关部门赴现场实施救援,组织善后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游投诉制度,在旅游景区景点公布投诉电话,依法受理和处理旅游者的投诉。旅游主管部门对旅游者的投诉,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投诉者不予受理的理由;经审查,属于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

旅游主管部门受理的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违反本条例规定,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执行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专项规划,造成旅游资源和旅游环境破坏的;

(二)不依法颁发有关旅游经营许可证或者执业资格证的;

(三)违法向旅游经营者收费、摊派或者实施处罚的;

(四)未按法定时限受理、处理旅游投诉或者未按规定移送有关部门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 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按照下列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一)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含有虚假内容或者作虚假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二)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质价不符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三)强行滞留旅游团队或者在旅途中甩团、甩客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旅游经营者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胁迫、欺骗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或者向旅游者索取额外费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为旅游者提供游览、住宿、交通、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综合性产业。

(二)旅游资源,是指可以为旅游业发展利用且具有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其他社会资源。

(三)旅游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从事旅游招徕、接待,为旅游者提供游览、住宿、交通、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 本条例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17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2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的《江西省旅游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宁波市旅游景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风景名胜区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风景名胜资源集中,自然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命名、划定范围,供人们游览、观赏、休闲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将风景名胜区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四条 福州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各县(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由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市、县(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贯彻实施风景名胜区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申报风景名胜区;

(三)组织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

(四)组织风景名胜资源调查和评价;

(五)监督和检查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执法、国土资源、林业、水利、文物、环境保护、旅游、宗教等部门以及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第五条 风景名胜区按其景观的观赏、文化、科学价值和环境质量、规模大小及游览条件等因素,由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申报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省级风景名胜区、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的具体工作。第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规定设立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行使人民政府授予的行政管理职能,对风景名胜区保护、建设、开发利用实行统一管理。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实施风景名胜区规划;

(三)保护风景名胜区及其生态环境;

(四)建设、维护和管理风景名胜区配套设施;

(五)制定风景名胜区管理制度,负责风景名胜区内环境卫生、商业和服务业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风景名胜区内的安全工作,定期检查风景名胜区的安全状况,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必须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对风景名胜资源应当坚持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风景名胜区实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八条 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按照国家规定对风景名胜资源进行调查、评价。第九条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在所属的市、县(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在风景名胜区批准后两年内完成。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划定景区范围和外围保护地带,景区范围内还应当明确划定核心景区。第十条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公布。

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一般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由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并按规定程序报批。详细规划应当报同级规划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的要求,组织有关专家论证,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第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建设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进行。

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建设项目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风景名胜区内各项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的选址、定点、设计方案应当征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并按照法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第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不得设置宾馆、招待所、饭店、学校、度假区、休养疗养机构、娱乐场所等与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第十五条 在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建设施工,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植被、水体、地貌。工程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植被。第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旅游景区具体有哪些部门和岗位?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旅游景区建设与管理,提升旅游景区品质和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经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的旅游景区,是指以游览参观、休闲度假、康乐健身等活动为主要功能,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旅游服务,有明确的经营管理者和地域范围的独立管理区。第三条 旅游景区及相关旅游资源的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开发、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注重保护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促进旅游资源整合与集聚,体现地方特色。

本条例所称的旅游资源,是指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凡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开发利用,并可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各种事物和因素。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旅游景区的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旅游主管部门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内旅游景区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旅游景区的建设与旅游资源的保护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鼓励境内外经济组织及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旅游景区。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六条 市和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和评价,建立旅游资源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实行分级保护制度,指导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第七条 市旅游主管部门和规划部门应当根据旅游资源档案组织编制本市旅游发展规划,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和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市旅游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在征求上一级旅游主管部门意见后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生态和环境保护规划等区域性规划和专业性规划相协调。第八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景区项目储备库,分阶段建设旅游景区。对于旅游发展规划确定的旅游景区建设项目,具备建设条件的,优先安排列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第九条 旅游景区建设,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和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旅游资源保护方案和建设方案,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旅游资源,体现地方特色。

利用优良级旅游资源(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划分的三级至五级旅游资源)建设旅游景区应当编制旅游景区规划。旅游景区规划由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本条例所称的旅游景区规划,是指为了保护、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某一特定旅游景区,使其发挥多种功能和作用而进行的各项旅游要素的统筹部署和具体安排。第十条 建设单位编制旅游景区建设方案,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进行多方案比较和论证。

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核准旅游景区建设项目时,应当书面征求同级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对备案的旅游景区建设项目,应当书面告知旅游主管部门。

旅游景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建设程序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一条 旅游景区建设应当符合旅游景区规划或者建设方案确定的主体功能定位,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落实环境与资源保护制度,与环境保护相关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旅游景区建设涉及利用自然资源的,应当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 涉及利用历史人文资源的,应当保持其原有的历史风貌,不得擅自重建、改建、迁移、拆除。

旅游景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因旅游景区建设对相关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十二条 旅游景区建设应当根据旅游景区规划或者建设方案确定的旅游容量,配备必要的供水、排水、供电、游客服务中心、停车场、环境卫生、通讯、医疗、无障碍设施等配套服务设施,设置游览标识、引导系统。

总经理的职责

工作摘要:

制定并实施景区总体战略和年度经营计划;建立和完善景区管理体制和组织结构;主持景区的日常经营管理,实现景区的经营发展目标。

工作内容:

1.根据集团董事会或景区提出的战略目标,制定景区战略,提出景区的经营规划和经营者。

并经集团或董事会确定后组织实施。

2.主持景区基础团队建设,规范内部管理。

3.拟定景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

4.审定景区的具体规则、奖惩条例,审定景区的工资、奖金分配方案,审定经济责任与工资挂钩的办法

组织起来。

5.审核签发以景区名义发布的文件。

6.召集和主持总经理s办公会议,检查、监督、协调各部门的工作进展,主持行政会议、

将召开专题会议总结工作,听取汇报。

7.主持景区的全面经营管理,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8.向集团董事会或景区提出企业的改造发展计划和预算外支出计划。

9.处理景区重大突发事件。

10.推进景区企业文化建设。

主要职责:

1.景区倒闭要负责的商业目标、政策和计划。

2.负责景区系统建设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全面实施。

3.对景区重大经营失误负责。

4.对景区重大管理失误负责。

5.负责景区不合理费用。

6.对企业文化建设的失败负责。

主要权力:

1.有权根据景区董事会批准的景区经营目标、经营方针和经营计划制定经营计划;制定实施计划,

并组织实施。

2.有权根据景区董事会的原则要求,制定和实施景区的改革方案和措施,制定公司制度。保护

景区服务质量能满足顾客需求。

3.有权对风景名胜区的设立提出建议。

4.有权聘任或解聘景区内各部门的管理人员和员工,并决定其报酬,有权为各部门员工工作。

做部署。

5.有权审核景区的经营费用和报销。

6.有权对景区从业人员做出奖惩决定。

副总经理的职责

工作摘要:

协助总经理制定和实施企业战略、经营计划等政策和策略,实现景区的经营和发展目标。

工作内容:

1.协助总经理制定景区的战略规划、经营计划和业务发展计划。

2.使景区内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3.制定景区的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相关管理、业务规范和制度。

4.组织并监督风景名胜区各类规划和计划的实施。开展企业形象宣传活动。

5.按时提交景区发展现状报告和发展规划报告。

6.指导景区人才队伍建设。

7.协助总经理管理景区及各职能部门的运营,协助监督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

8.协助总经理推进景区企业文化建设。

9.完成总经理临时分配的任务。

首席运营官的职责

工作摘要:

规划景区的经营策略、流程和计划,组织协调a

3.全面负责下属的纪律、工作秩序和整体精神面貌。

4.全面负责运营系统预算支出的合理控制。

5.全面负责操作系统程序的正确执行。

6.全面负责规章制度的执行,负责监督检查操作系统。

7.全面负责操作系统所管辖的设备和设施的完整性。

8.对操作系统中涉及的景区秘密的安全负总责。

9.对运营体系对景区的影响负总责。

主要权力:

1.有权维护和检查操作系统的秩序。

2.有权对本系统下属部门的检查工作进行监督。

3.拥有提前调解操作系统间纠纷的权力。

4.有权管理运营系统的员工及各项业务工作。

5.业务范围内突发事件的处理权。

6.对直接下属岗位的调配有建议权,对任命有提名权,对奖惩有建议权。

7.有权批准下级的任命。

8.有权监督和检查下属的工作。

9.对下属的工作争议有决定权。

10.有权对下属的管理水平、业务水平和绩效进行考核和评估。

运营总监的管辖权:

1.租赁部

2.停车场

3.浴室

4.合作单位

5.游客服务中心

安全主管的职责

工作摘要:

协助总经理制定和实施企业的安全方针,实现景区的安全目标。

工作内容:

1.负责制定全体保安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学习制度并组织实施。

2.负责制定景区治安、保卫、巡逻、消防、水上救援、设施保障等工作措施并组织实施。

3.负责检查指导、合理分工、科学组织安全业务工作。

4.负责组织安全、消防、救生、工程等设备、器材的申请、储存、发放制度,并组织实施。

5.协助总经理工作,做好对下属部门负责人的考核,定期召开会议。

6.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任务。

首要责任

1.全面负责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安保系统工作目标和计划。

2.全面负责安全系统的正常运行。

3.全面负责下属的纪律、工作秩序和整体精神面貌。

4.全面负责安全系统预算支出的合理控制。

5.全面负责安全系统工作程序的正确执行。

6.全面负责监督检查安全系统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

7.全面负责安全系统所辖设备设施的完整性。

8.对保密系统中涉及的景区秘密的安全负总责。

9.对安全系统对景区的影响负总责。

主要权力:

1.有权维护和检查安全系统秩序。

2.有权对本系统下属部门的检查工作进行监督。

3.有权提前调解保安系统之间的工作纠纷。

4.有权管理员工的安全制度和各项业务工作。

5.业务范围内突发事件的处理权。

6.对直接下属岗位的调配有建议权,对任命有提名权,对奖惩有建议权。

7.有权批准下级的任命。

8.有权监督和检查下属的工作。

9.对下属的工作争议有决定权。

10.有权对下属的管理水平、业务水平和绩效进行考核和评估。

安全总监的管辖权:

1.游泳保护队

2.安全团队

首席执行官的职责

工作描述:政府的全面管理

6.组织处理景区法律事务,指导、监督、检查景区保密工作的落实。

7.负责协调景区系统之间的合作关系,提前调解问题。

8.定期组织办公室职能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督促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

9.领导行政系统的培训和考核,提高行政系统人员的专业素质。

10、按程序做好与相关系统的横向联系工作,主动接受上级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及时提出系统间争议的界定要求。

11.对直接下属进行工作描述,定期听取述职并对其工作进行评估。

12、及时准确地传达上级指示并贯彻执行。

13.定期主持和参加总经理办公室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

14.向上级或有关部门提供政策建议,接受直接下属上报的合理化建议,并按程序办理。

15.培养和发现人才,根据工作要求和程序申请直接下属的招聘和调配,负责直接下属的提名和任命审批。

16、领导做好本系统文件、资料、记录的保管和定期归档工作。

17.代表景区与外部相关部门和机构联系,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首席执行官的责任

1、对行政系统工作目标和计划保质保量按时完成负总责。

2.全面负责景区办公秩序的正常运行。

3.对景区物流服务的完成质量负总责。

4.全面负责下属的纪律、工作秩序和整体精神面貌。

5.全面负责行政系统预算支出的合理控制。

6.全面负责行政系统工作程序的正确执行。

7.对行政系统规章制度的实施负总责,负责监督检查。

8.全面负责行政系统所辖设备设施的完好性。

9.对涉及行政系统的风景名胜秘密的保密负总责。

10.对行政体制对景区的影响负总责。

首席执行官的主要动力

1.有权维护和检查景区的办公秩序。

2.有权对各系统、各部门的行政检查进行监督。

3.有权提前调解景区各系统之间的工作纠纷。

4.有权管理行政系统员工及各项业务工作。

5.业务范围内突发事件的处理权。

6.对直接下属岗位的调配有建议权,对任命有提名权,对奖惩有建议权。

7.有权批准下级的任命。

8.有权监督和检查下属的工作。

9.对下属的工作争议有决定权。

10.有权对下属的管理水平、业务水平和绩效进行考核和评估。

行政总监的管辖权:

1.行政系统的员工。

2、行政系统属于办公用房和卫生责任区。

3、行政系统办公用具、设施和设备。

工程部的工作职责

工程部主管的职责

1.执行上级领导的指示,管理部员工和主管全面负责下属人员和下属系统设备的管理。

2.制定本部门的组织结构和管理运行模式,有效保证景区内设备设施的安全经济运行和建筑装饰的完整性。

3.制定和考核员工培训计划,定期对员工进行业务技能培训。

4.负责组织和指导各管理处完善景区房屋建筑管理。

5.对成本负总责

5.完成景区领导和部门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办公室职责

部门工作职责

1.负责综合协调、文秘工作、制度完善、信息宣传、档案管理、公务接待、

后勤支持等。

2.负责景区工作会议的组织实施,对重要会议的决定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和重要事项的监督检查。

4.负责景区人员配备,人事劳动等人力资源管理,员工培训,员工考勤。

5.负责景区办公室的日常管理、精神文明建设、景区文化建设和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6.负责办公室局域网和网站的建设和维护。

7.完成景区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办公室主任的工作职责

1.负责整理、分发、督促景区办公会议、行政会议的通知、会议纪要、会议纪要。

去吧。

2.负责景区的行政事务管理,协助景区领导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3.负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制定考核办法,并组织检查实施。

4.负责建立和完善景区的各项制度。

5、负责组织检查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6.负责组织每周中层会议,协助景区主要负责人安排、实施、考核每周工作计划。

7.负责外联协调和接待各级政府的检查。

8.负责景区的人员编制、人事劳动、工资福利等人力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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