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旅游法关于旅游购物退货-新旅游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健全旅游业发展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旅游发展规划、旅游安全、行政执法以及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旅游业的指导、协调、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工作。第三条 省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统筹组织全省整体旅游形象的推广工作,组织、协调旅游宣传推广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宣传推广本行政区域旅游资源和旅游品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文明旅游宣传教育,引导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和旅游地居民增强文明旅游意识、遵守公共文明秩序,倡导和培养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第四条 鼓励和引导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依法成立或者自愿加入旅游行业组织。
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会员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维护旅游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会员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第五条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依法要求赔偿或者投诉、起诉。第二章 旅游规划与促进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差异发展,有序、有效推进全域旅游发展战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估、登记,建立旅游资源信息库,协调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和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体现生态保护要求,突出本地旅游资源特点,符合市场需求。
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文化、农业、林业、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在编制与旅游业发展相关规划时,应当征求同级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人民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和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业发展需要,统筹安排通往旅游景区的交通建设项目,合理布局旅游交通线路,在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合理规划、建设游客集散服务中心、游客休息站点、医疗救护站点、厕所等旅游公共服务设施。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全省重大旅游项目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利用荒山、荒地、荒坡、废弃矿山、石漠化土地等开发旅游项目。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旅游标准化管理工作。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旅游行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春节、国庆节等法定节假日期间,向社会发布主要景区的客流量、游览舒适度指数以及旅游饭店接待状况等与旅游者相关的服务信息。第十二条 鼓励金融机构为旅游企业和旅游项目提供信贷产品、融资担保及支付结算等金融服务。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面向旅游经营者、旅游者的旅游保险产品。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高等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与旅游经营者合作设立旅游人才培训、创业基地,扶持旅游人才培养。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旅游经营者依托本地自然、人文等资源,开发历史文化旅游、乡村旅游、工业旅游、体育旅游、研学旅游、养生旅游、会展旅游等旅游产品,推动观光、休闲、度假旅游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旅游业发展需要,规划建设房车露营地、自驾游基地,完善自驾旅游服务保障体系,为自驾旅游者提供道路指引、医疗救助、安全救援等方面的服务。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发展规划编制并组织实施乡村旅游发展规划,将乡村旅游纳入新农村建设、扶贫开发、现代农业、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一体化发展整体布局,加强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推动乡村旅游健康有序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指导、扶持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活动。鼓励合理利用民族村寨、古村古镇,着力培育特色旅游村镇。
坐飞机旅游违法吗?
《旅游法》
第二十八条 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的旅游法对旅行社有什么好处
字体异性结伴旅行是合法的。不违反我国任何法律。现在人们美国人的总收入增加了,他们的生活变得更加富裕。大多数人都很健康。尤其是老年人的生活更加丰富多彩。在祖国各地组团旅游是很常见的。他们大多和异性男女一起旅行。这是一种非常正常的旅行方式。
1.旅游犯法吗
第一条为规范旅游行政处罚,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行政处罚的实施和监督,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实施旅游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以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旅游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1)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暂停或取消出国(境)旅游业务资格;
(五)责令停业整顿;
(六)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和导游证;
(七)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类别。
2.非法组团旅游怎样处罚
违反旅游法的导游,三年内不能从事导游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规定,被吊销导游证的导游、领队和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相关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或者从事旅行社相关业务。违反旅游法规,可处以吊销导游证3年的处罚。
3.违反中国旅游法的
你好,根据《旅游法》的规定,吊销旅游从业人员资格证的依据如下: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欺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第九十八条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和导游证。
第一百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和导游证:
(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改变旅游行程,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二)拒绝履行合同的;
(三)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第一百零二条导游人员、领队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导游证。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和导游证。
4.旅游经营者违反旅游法规定
个人违法无证经营旅行社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5.非法组织旅游犯什么法
辽宁长生旅游非法集资,是指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集资
如果放假,不会影响公司的业务。很正常,不违法。它如果你请假的话,自费是可以的。
第二,看公司。
只要你不不要违背原则,不要。不要耽误出差。取决于你的公司s系统,一般允许有时间不耽误业务。
第三,看领导。
就看你单位领导了。其实这很正常,只要你不不要浪费太多时间。无事可做。回去给你的领带带点当地特产作为小礼物。
第四,偷偷玩。
兼顾公私利益。但像这样,我我玩着害怕,玩着开心,生意来了。我该怎么办?如果你想在这种情况下玩,请找个时间再去玩。
如果你在出差时间内完成了出差,而且还有多余的时间,或者周末有自己分配的时间,那没关系。你你最好和你的领导讨论一下。
第五,在事业单位。
一点钟出发。出差休息日自费不违反八项规定。
公费旅游是一种腐败行为,违反八项规定。然而,在一点钟旅行。出差期间休息日自费在规定的禁止范围内。
出行注意不要使用公车,否则会被人私用。
八项规定的意义不仅仅限于八项规定中央政府,还包括六不准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党风党纪的其他规章制度。
关于公款旅游和公车私用,第四项六不准中央政府明确规定:
严禁乱送钱物,讲排场,搞奢侈浪费。
各地不准以各种名义年终突击花钱,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
不得违规印制、出售、购买和使用各类代币购物券(卡);
不准借各种名义组织和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不准用公款组织游览观光、安排私人假日旅游、出国旅游等活动;
不准在节日期间违规使用公车或私用。
具体情况还是要看具体情况。希望你工作的时候也能玩得开心。
我祝你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6.违法旅游法
这种行为违反了廉洁纪律。
7.自己组织旅游犯法吗?
不良因素,以及声誉、
对新旅游法的解读
新旅游法出台,对于旅行社的好处是最多的,经过拜读新旅游法规后,发现新旅游法对于旅行社的规范,无疑是对于旅行社的保护,
第一是严厉的打击了黑社,黑导,黑车,让旅行社在竞争环节中更为公平了。
第二就是禁止了旅行社的低价恶意竞争,保护旅行社的基本利润,维护了市场的和谐。
第三禁止强制游客购物消费,表面看起来好像削减了旅行社的利润,但实际上,旅行社原本就不存在购物提成这个利润,所以规范后将还原利润的合法性,而不是靠灰色提成来提升利润。
第四、规范了游客的行为和责任,防止游客的过度维权,导致旅行社被迫赔偿。
第五旅行社经营变得简单化,靠自己的口碑和操作公平竞争,强者生存,弱则罔,将旅游还原到最原始的旅游模式上,旅游者也花钱旅游不是花钱逛商店,皆大欢喜的一个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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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新旅游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其解读是逐条理解说明,百度文库里很多的。
但如果说见解,《旅游法》的出台实施将为进一步加强旅游监督管理、维护旅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证。
新旅游法规范旅行社行业发展,《旅行社条例》有细化和高要求,有利于旅行社稳定和明白经营,扭转旅游行业形象。对以往存在的重点问题如:“承包挂靠”、“零负团费”、“人头费”在法律层面给出了严格的规定。
新旅行法规范导游人员,提高导游入职门槛和鼓励专职导游,规定导游底薪和社保,给出升级方向。
新旅行法建立了价格相对平等的竞争环境,提升了旅游经营者对服务质量的关注和游客对服务价值的认同,其中有8条专门阐述了游客的权利和业务行为规范。用规范旅行合同的形式确保游客的利益。
旅游方面的法律法规
五一假期马上来临,为了避免旅游走弯路,看好这3点避免下次踩坑,第一,去之前搜索这个景区的评级以及有没有安全风险;第二任何地方都不能强制消费;第三遇到任何问题一定第一时间投诉。那么,旅游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下面就跟着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旅游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旅游投诉暂行规定》。 规范旅游者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方面的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风景名胜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 旅游交通运输方面的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国民航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等。旅游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是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 旅游法调整旅游活动领域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以旅游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狭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其他调整旅游活动中各种法律关系的有关法律、法规,也包括及旅游主管部门制定颁布的单行旅游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旅游法概念,既包括国家的法律、法规,也包括地方的法规;既包括本国制定的法律、法规,也包括经我国政府签署、批准的国际条约、国际协定等。 二、旅游时消费者怎样维权 鉴于以上种种旅游消费陷阱和存在的问题,广大消费者在随团旅游时,要学会依靠法律维权,一定要签订书面的合同,不能因为旅行社有一纸传真,或者有一个旅行日程的备忘录,就可以忽略合同的重要性。 但是,怎么签好合同呢?建议在签订合同之前,一定要对那些旅行社提交的格式合同多研究,避免上当受骗。 1、在旅游当中,如果旅行社增加了服务项目,或者增加了景点之类的,那么向游客加收费用因此引发的纠纷,应当怎么处理。 像这种纠纷,关键要看这个约定,参加旅行团旅游,它有个报价,这个报价里面要看清楚,它到底包括什么样的一些范围,什么样的服务项目,一般会写清楚,包括活动安排,这个时候游客有知情权,可以行使它,游客在出发之前游客不妨问清楚旅行社项目具体包括哪些。但是有一条是肯定的,如果明显属于新增加的旅游服务项目,旅行社必须事先争得游客的同意。 2、旅行社降低服务标准而引起的纠纷。 旅行社应当按照约定或者是法定的服务标准为游客提供服务的,如果降低了服务标准,这就是违约,这是一种最典型的旅游合同当中的违约行为。 三、出境旅游怎样维权 1、与组团社的领队或地接社导游沟通,加以协商解决。不能解决时,再与组团社联系,要求妥善处理。 2、如果旅行社拒不接受意见,得不到满意的答复,应注意搜集证据,待行程结束后再向旅行社交涉或向有关部门投诉,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3、如果条件允许,可以当场向旅行社交涉,要求采取补救措施,并继续完成旅游行程。 4、对发生的重大和急难的旅游纠纷案件,游客可以拨打当地旅游管理部门的投诉电话,请求工作人员予以协调,也可以拨打组团社所在地旅游管理部门的投诉电话要求协调解决。 以上就是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旅游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的相关内容,那么旅行社安排游客强制购物是违法的吗?根据《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如果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通过安排购物获取回扣,游客可以在行程结束后30天内要求退货。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我国关于旅游方面的法律法规有:
1、《文化和旅游部 旅游行政许可办法》
《旅游行政许可办法》已经2018年3月2日国家旅游局第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2、《文化和旅游部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9月7日国家旅游局第1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3、《文化和旅游部 旅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3年4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4、《文化和旅游部 导游管理办法》
《导游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0月16日国家旅游局第1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5、《文化和旅游部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
(2006年4月16日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台湾事务办公室令第2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6月20日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台湾事务办公室令第3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修改〈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改。
根据2017年4月13日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台湾事务办公室令第4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家旅游局 公安部 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修改〈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扩展资料:
我国除了以上的法律性条款,还有一些相关部门的规定性质条款,具体如下:
1、《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领队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201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676号修改公布的《旅行社条例》,以及2016年12月12日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修改公布的《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领队管理由资格准入制改为备案管理制,旅游主管部门不再对领队从业进行行政审批,制定此细则。
2、《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出境游市场监管通知》
随着我国公民出境旅游市场持续升温,出境游中诱骗购物、甩团滞留、丢失财物、抢夺盗窃等案件时有发生。为切实净化出境游市场秩序,保障公民出境游的合法权益,避免重大旅游安全事件发生,现将下一步加强出境旅游管理,规范此出境旅游经营有关要求通知。
进一步加强旅游诚信建设,健全信用奖惩联运机制,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旅游市场信用环境,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部-旅游行政许可办法
中华人名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中华人名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旅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导游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
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领队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出境游市场监管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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