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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景区受伤责任划分-游客在景区受伤的法律法规

游客景区受伤责任划分-游客在景区受伤的法律法规

本溪恒仁虎谷峡景区的玻璃栈道出事,景区该为此负责。

发生事故的玻璃滑道为景区内游乐项目,游客下山时可以选择乘坐玻璃滑道速降下山。景区官方在宣传中称?滑道两边有扶手,全封闭,不用担心会飞出去。最多发生个连环相撞或者追尾。?

虎谷峡景区位于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向阳乡砬门村,由辽宁回龙湖旅游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景区面积16500亩,总投资2.1亿元,由回龙湖和虎谷峡两大景点组成。2019年景区全面开放,主要建有玻璃栈道、玻璃钢索桥、玻璃观光平台、游船码头等。今年年初,虎谷峡景区称?获得了上级旅游部门的批准,晋升为国家4A级旅游景区。?

据悉,发生事故的玻璃滑道为景区内游乐项目。该玻璃滑道全长986米,游客下山时可以选择乘坐玻璃滑道速降下山,滑降过程中可以俯瞰整个虎谷峡,该项目不包含在门票内,需单独收费。

据景区介绍,乘坐玻璃滑道需要换上景区提供的特殊裤子,裤子的臀部位置是加厚的。根据气象信息显示,事故当天有大雨,有游客回忆:?当时正在下着雨,可能是为了避雨,乘坐玻璃滑道的游客较多造成事故。?

雨天停止运营就能消除的安全隐患,景区为了追逐利益不惜铤而走险,将游客的安全作为赌注。玻璃桥滑道造价低,没有国家强制标准、缺乏监管、设计缺陷造成了巨大的安全隐患,而在巨大的利润面前,一家建造商表示?前几年刚开始做的时候,出了事还便宜点,赔个十万八万就过去了。?

据相关报道,许多景点扎堆跟风修建的玻璃栈道,缺乏良好规划,设置在一些安全条件存隐患的地方。而在建造过程中,又有景区节约成本,施工质量不过关。此外,景点运营过程中的管理也存在漏洞,例如部分游客为追求刺激,不遵守景区规定,存在用力用脚跺、踩玻璃栈道,甚至用物品敲砸玻璃等危险游览行为。

一些景区未提供合适的防护措施和减速工具,有的景区仅提供简易的手套、坐垫等工具,游客需通过与滑道、护栏等接触进而控制速度,有的景区部分游客甚至未穿戴任何防护装备,存在不少安全隐患。 目前大部分玻璃滑道都是半开放式,容易受天气等外界因素影响,比如下雨,由于雨水飘入滑道,游客与玻璃滑道之间的摩擦力减小,下滑速度进而加快,不易控制。有关人士表示,半开放式的滑道还容易误入异物,形成安全隐患。

事件发生后,桓仁县调集卫健、公安、应急、交通、文旅等部门全力开展救治,并成立相关的调查组,对事故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该公司表示深深的歉意,并全力做好后续处理工作。

旅游方面的法律法规

我认为这是属于工伤的,因为据奥陶纪的工作人员说当时是为了进行4号线速滑项目的宣传视频拍摄,这名工作人员因为在到站的时候发生意外,在等待救援的时候疑体力不支而坠落下去,最后不幸身亡。所以不管从什么角度来看,我觉得都是属于工伤的。不过最后的还是要等官方的调查结果和责任认定结果。

事件回顾

在9月18日的时候一名网友爆出在奥陶纪速滑项目中发生了意外,一名女士是不幸遇难;随后奥陶纪工作人员也证实了这个事情,并且说这名遇难的不是游客,而是景区工作人员,当时在拍摄速滑项目的宣传视频发生的意外。

这起事故的发生引起了很多网友的议论,目前奥陶纪相关的项目都已经停止运行了,而他们也正在接受调查;相信过不了多久就会有官方的通告出来。

而对于遇难的人是工作人员这个情况,也有网友议论是否算工伤,在这个前提下,我认为这名女士的不幸身亡是属于工伤范围的。

工伤的七种法定情形包括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我们能从上面的范围内,第一条和第二条都符合这个女生的实际情况,而景区的工作人员也说了当时是在拍摄宣传视频,那么就是属于工作的时间内,地点是在景区内的速滑项目4号线上,那么也是属于在工作场所内。两个必要的因素都符合了,那么我觉得被判定工伤的可能性非常大。

而景区也是需要负一大部分责任的,因为对员工的安全保障也没有进行到位,对景区的设备也没有进行定期的维护和保养,所以于公于私,景区的责任是最大的。

游客擅入保护区遇山洪3人溺亡,保护区应该承担责任吗?

我国关于旅游方面的法律法规有:

1、《文化和旅游部 旅游行政许可办法》

《旅游行政许可办法》已经2018年3月2日国家旅游局第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2、《文化和旅游部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9月7日国家旅游局第1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3、《文化和旅游部 旅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3年4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4、《文化和旅游部 导游管理办法》

《导游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0月16日国家旅游局第1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5、《文化和旅游部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

(2006年4月16日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台湾事务办公室令第2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6月20日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台湾事务办公室令第3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修改〈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改。

根据2017年4月13日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台湾事务办公室令第4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家旅游局 公安部 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修改〈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扩展资料:

我国除了以上的法律性条款,还有一些相关部门的规定性质条款,具体如下:

1、《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领队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201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676号修改公布的《旅行社条例》,以及2016年12月12日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修改公布的《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领队管理由资格准入制改为备案管理制,旅游主管部门不再对领队从业进行行政审批,制定此细则。

2、《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出境游市场监管通知》

随着我国公民出境旅游市场持续升温,出境游中诱骗购物、甩团滞留、丢失财物、抢夺盗窃等案件时有发生。为切实净化出境游市场秩序,保障公民出境游的合法权益,避免重大旅游安全事件发生,现将下一步加强出境旅游管理,规范此出境旅游经营有关要求通知。

进一步加强旅游诚信建设,健全信用奖惩联运机制,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旅游市场信用环境,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部-旅游行政许可办法

中华人名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中华人名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旅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导游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

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领队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出境游市场监管通知

驴友遇险后高额的救援费谁来承担?

我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我认为保护区不应该承担责任。

第一,游客不遵守规则,擅自进入保护区才会导致溺亡。

出事的地点是广东英德石门台国家自然级保护区。该保护区在2019年已出台《关于严禁在广东石门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通告》,通告禁止进入自然保护区内游玩。并且石门台保护区内有大量的警示牌提示:这里是保护区,不是旅游区,禁止游览观光,禁止进入等。景区已经做到了能做的最大努力,奈何世界上总是有不遵守规则不讲规矩的人。他们在明知道进入保护区是被禁止的情况下偏要去,不让去就偷偷的去。现在他们为自己的任性行为付出了生命的代价,这虽然可悲、可叹、可怜。但这只是他们自食其果,不能将这个责任转嫁给保护区。

第二,山洪为不可抗的自然因素。三人被溺亡只属于意外事故。

保护区的地形特别复杂导致保护区气候也复杂多变,因上游下大暴雨,引发洪水。山洪的爆发是突然发生的,属于自然界的不可抗力。所以三人被溺亡只能属于意外事故,不能将这个责任转嫁给保护区。

第三,事发后,景区方与政府都投入积极搜救

英德市横石塘镇石门台自然保护区地形特别复杂,山区通讯讯号不好,使救援难度升级。政府及保护区获知消息游客被山洪爆发冲走。就立刻成立了搜救小组。经过紧张搜救,救起四人,三名游客不幸溺亡。因搜救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保护区和政府已尽全力,所以保护区不应该承担责任。

?第四,为了给其他人警示,

社会上很多人会说三人已经溺亡,保护区应该承担一部分的人道责任或是怎样的。其实这样就给其他人一个错觉。好像是只要人了。那么他不遵守规则,这些都可以被抹除而变成受害方了。给别人一个不好的示范。所以保护区不应该承担责任。

大年初一网红桥突发断裂,若发生意外,景区是否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据媒体报道,今年“五一”小长假前后,多支户外队伍试图徒步穿越秦岭第一高峰鳌山和第二高峰太白山。然而,5月2日,40名户外穿行者在穿越“鳌太线”时遭遇暴风雪被困。截至目前,已有3人不幸遇难。

一方面,我们为驴友的不幸离去表示惋惜;但另一方面,驴友在缺乏专业安全保障和未在相关部门办理备案登记的情况下,在禁止登山期擅自进入“无人区”,造成人员伤亡并消耗大量公共管理资源的行为引起网友广泛讨论。户外探险为何事故频发?谁应当为高额的救援费用埋单?驴友“有偿”获救是否合理?记者就此采访了有关专家。

处罚数额低助长违规探险

近年来,驴友户外遇险事件频见报端。据中国登山协会统计,2016年发生登山户外运动事故总人数1268人,受伤事故114起,受伤人数146人,亡事故54起,亡人数64人,失踪事故3起,失踪人数3人,无人员伤亡事故140起。其中群体性亡事故(3人以上亡)2起,亡12人。与2015年相比有大幅增长。

“造成旅游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参与户外探险活动的驴友自身安全意识不高、准备不足、户外遇险自救能力不足的原因;也有户外探险救援机构成立时间不长,救援能力需要进一步提升等原因。”旅游法起草组成员、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国际法学院副教授王天星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旅游者自发组织的户外探险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无法做到全面监管,目前的主要做法还是责任自负。“通过责任自负的方式,警示旅游者要对自身的户外生存能力有正确的判断和认知,从而对是否参加户外探险活动作出理智的决策。”王天星说。

西南民族大学旅游与历史文化学院院长喇明清教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我国户外活动起步晚,发展不足,相应的法律法规配套还有待完善,相应的专门险制度也没有配套。“目前我国对驴友探险活动的规范及监管尚无法律层面的保障,多是通过地方政府规章、行业自律规则加以引导和约束。而发生事故后,驴友的违规成本也比较低,从目前已有的处罚案例来看,罚款金额也仅为几千元,这些都在无形中助长了驴友私自违规探险。”喇明清说,一些地方性法规或旅游管理办法中对驴友违规探险的处罚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例如2016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

记者查阅《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该办法第30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海拔3500米以上山峰登山活动或者擅自变更攀登季节、路线或者山峰的,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对登山团队予以警告、责令停止登山活动、成绩不予认定;并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显然,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并不足以折抵动辄数万元的高额救援费用。

救援费用分担各地可因地制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10月1日正式施行,该法第82条规定,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但法条对哪些费用属于应由个人承担的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旅游法作为旅游领域的基本法,对于户外探险并未作出专门规范。”王天星认为,作为国家层面的旅游法,无法对探险旅游这种小众旅游活动作出专门规范,但适合户外探险活动区域所在地的人大常委会、政府,例如西藏、新疆、陕西、四川等地,可以根据本地探险资源特色,在本地的旅游条例中作出一些引导性、指引性的规定,在本地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规或实施条例中对户外救援费用的分担比例作出规定。

喇明清介绍,《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海拔3500米以上山峰登山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全警示规定从事登山活动等遇到危险接受救助的,应当支付由个人承担部分的费用。然而究竟哪些费用属于个人承担部分?救援费用的分担比例应该如何?这些问题仍然没有明确说明。

驴友存在过错应承担补偿责任

2015年10月5日,17名驴友在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长滩河自然保护区露营遇险获救。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有关规定,大瑶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对17名“驴友”每人处以1000元罚款。据了解,此次救援当地相关部门紧急出动100余名民警、消防员,派出了200余名干部群众、40余名医护人员及300余名后勤增援人员,出动80多台各种车辆、冲锋舟,跋山涉水51个小时,直接经济支出10万余元。此后,陆续有网友表示,除了对“驴友”进行处罚,还应当对他们收取救援费用。

王天星表示,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政府组织对驴友的应急救援应当是免费的。“政府的职责之一就是保护公民的安全,对处于危难状态的驴友实施救援理应属于政府的安全保障职责。”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虎在接受采访时也表示,政府在驴友遇险时提供救助是国家责任的表现。“国家责任包括对受害者和弱势群体的国家救助责任以及保障公民基本生存的社会保障责任。对遇险驴友进行救助,是国家责任中的救助责任的表现,不取决于个体是否因自己的原因遇险或受害。”

但王天星同时认为,对少数人的救援费用由多数纳税人承担也存在着不公平的地方。“因此,美国的一些州采取差别化费用分摊方式。”具体而言,对未成年人的救援,政府承担全部费用;对成年人的救援,如其购买了意外保险则由保险公司承担,没有购买意外保险的,由政府与遇险者依据遇险者自身的过失责任程度分担,一般来说,政府分担的比例不超过60%。

对此,喇明清表示赞同。“我国目前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应急预案体系,在遇到紧急情况时本着尊重生命的原则实施救援是政府和景区的职责。但在游客存在主观过错,违规游览、探险,发生紧急情况后,应当对于救援费用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喇明清说。

朱虎也认为,应当建立一套相互配合的费用承担机制和多元化的资金来源。“我国是分税制,很多补偿和救助费用是从地方财政支出,各地财政收入差异较大,如果完全由政府财政负担,可能会导致救助水平的降低,同时不利于避免公民的盲目冒险行为。”朱虎建议,可以建立国家、社会、个人联合的多元救助机制,如果个人通过公共财政获得了特别受益,个人也要进行费用的分担;社会层面可通过保险机制实现风险共担;对于私人实施的救助,救助人有权依据无因管理等规定向被救助者请求给予补偿费用。

采访的最后,喇明清表示,旅游法规定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这是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旅游者接受救助后应当支付救援费用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应当对具体救援费用分担比例和内容进行细化。对此,朱虎也表示,应当明确费用的支出是否必要和有效,具体承担比例也应当更加明晰,而对于具体分担标准、比例等这些非法律保留事项,可以由地方立法灵活处理。

旅游行业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如果说一个网红桥断裂的话,那景区肯定是需要承担责任的,因为人是在这里受到了伤害,所以说景区肯定也是有过失的,因为没有维护这些东西,所以才会导致一个坍塌,导致大家受伤,大家都是抱着很开心的心情来这里游玩的,并不是来这里受伤的,所以说大家肯定也是会比较愤怒的,如果说在这种情况景区还不负责任的话,那真的是太不人性化了一点,并且像以后的话肯定也是没有人敢来这里游玩了,所以说为了自己以后的名誉,为了这个景点还能够继续开下去,肯定也是要负责任的。

1、像这种地方很容易出事吗?

确实像这种网红景点其实是挺容易出事的,因为近几年来我相信大家新闻也确实是看了很多,像这种出事的地方一般都是网红景点就是因为各方面没有做好,然后去的人又多,支撑不起这么多的人数,所以才会出事,很多设施也并不完善,因为只是临时搭建的场所,只是为了吸引客户来,然后割一波韭菜就跑,像这种情况也确实是很多,所以说在安全方面也没有那么重视了吧。

2、大家都是抱着什么心态去游玩的?

像这种网红经典初试真的不是一两次了,所以说像这种景点口碑也确实不是很好,但是还是有很多的人前往游玩,可能也正是因为大家不做攻略吧,所以说在一个地方去玩之前攻略还是很重要的,因为说不定自己就被坑了万一还在那里受伤,那不是特别的晦气,所以说以后去玩之前还是要多做一下攻略吧,有时候可能看到那些产品就不想去了,就跟你在淘宝上面在购物网站上面买东西一样的,所以说看评论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

3、像这种地方是怎么把自己的热度给炒上来的?

现在各种各样供大家玩的地方确实很多,但是像这种地方热度就非常高,去的人也是非常多,可能是在网上进行了各种广告投放,然后请网红来打广告,所以说有很多的钱都投资在了营销这一方面真正设施上面是花不了多少钱的,也不会做的有多么的好,因为回头客户还是比较少的吧。

其实还是要擦亮我们的眼睛,不要别人说好,然后我们就跑过去玩,这样子是很容易坑到自己的,毕竟钱也是挺难赚的。

关于景区的法律法规

五一假期马上来临,为了避免旅游走弯路,看好这3点避免下次踩坑,第一,去之前搜索这个景区的评级以及有没有安全风险;第二任何地方都不能强制消费;第三遇到任何问题一定第一时间投诉。那么,旅游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下面就跟着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旅游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旅游投诉暂行规定》。

规范旅游者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方面的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风景名胜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

旅游交通运输方面的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国民航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等。旅游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是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

旅游法调整旅游活动领域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以旅游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狭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其他调整旅游活动中各种法律关系的有关法律、法规,也包括及旅游主管部门制定颁布的单行旅游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旅游法概念,既包括国家的法律、法规,也包括地方的法规;既包括本国制定的法律、法规,也包括经我国政府签署、批准的国际条约、国际协定等。

二、旅游时消费者怎样维权

鉴于以上种种旅游消费陷阱和存在的问题,广大消费者在随团旅游时,要学会依靠法律维权,一定要签订书面的合同,不能因为旅行社有一纸传真,或者有一个旅行日程的备忘录,就可以忽略合同的重要性。

但是,怎么签好合同呢?建议在签订合同之前,一定要对那些旅行社提交的格式合同多研究,避免上当受骗。

1、在旅游当中,如果旅行社增加了服务项目,或者增加了景点之类的,那么向游客加收费用因此引发的纠纷,应当怎么处理。

像这种纠纷,关键要看这个约定,参加旅行团旅游,它有个报价,这个报价里面要看清楚,它到底包括什么样的一些范围,什么样的服务项目,一般会写清楚,包括活动安排,这个时候游客有知情权,可以行使它,游客在出发之前游客不妨问清楚旅行社项目具体包括哪些。但是有一条是肯定的,如果明显属于新增加的旅游服务项目,旅行社必须事先争得游客的同意。

2、旅行社降低服务标准而引起的纠纷。

旅行社应当按照约定或者是法定的服务标准为游客提供服务的,如果降低了服务标准,这就是违约,这是一种最典型的旅游合同当中的违约行为。

三、出境旅游怎样维权

1、与组团社的领队或地接社导游沟通,加以协商解决。不能解决时,再与组团社联系,要求妥善处理。

2、如果旅行社拒不接受意见,得不到满意的答复,应注意搜集证据,待行程结束后再向旅行社交涉或向有关部门投诉,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3、如果条件允许,可以当场向旅行社交涉,要求采取补救措施,并继续完成旅游行程。

4、对发生的重大和急难的旅游纠纷案件,游客可以拨打当地旅游管理部门的投诉电话,请求工作人员予以协调,也可以拨打组团社所在地旅游管理部门的投诉电话要求协调解决。

以上就是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旅游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的相关内容,那么旅行社安排游客强制购物是违法的吗?根据《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如果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通过安排购物获取回扣,游客可以在行程结束后30天内要求退货。

法律分析: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旅游投诉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是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三条 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 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第五条 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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